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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 飞来的公司(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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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阿芳他们关于林经理和当初招聘地点的描述,省边防总队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滨州市边防支队提出了严厉批评,并要求滨州支队立即侦办此案件,找出背后的组织者。

五十个人在自己的属地集结,并成功地跑到了境外,虽然并不是从自己的地盘上出境的,也都被遣返了回来,但如果单从技术层面上讲,人毕竟出去了,这就是一起得逞的偷渡案件。对边防部门来说,这类事件是绝不允许出现的。

更何况,这起案件直接导致了五十个当事人遭受到严重的身心创伤,并因此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度,滨州支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支队侦查队作为主要力量迅投入侦办工作,一方面向工商、税务等相关单位查找太朋外贸公司的情况,一方面派人去当初的招聘地点寻找线索。

结果出人意料,这家公司压根儿就没有正式注册过,纯属子虚乌有。而招聘地点只是一个临时租用场所,那里早已人去楼空,什么都没留下。场地管理人员那儿倒是有一套完整的办公楼租用手续,租期为一年,预交了七个月的租金,实际上只用了一个星期就锁门走人了。因为手续健全,租金又未到期,也就没有人管这事儿。

从这家公司提供给场地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上看,公司名称确为太朋外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一百万元,法人代表是一个叫林源的人,估计就是那个如同人间蒸般消失了的林经理。但经过核实,这套资料包括林源的身份证全部都是伪造的,完全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的参考价值。

边防支队派去对海城市刊登过招聘广告的报社调查的人员也反馈消息回来,各报社自始至终接触到的也只有一个自称为林源林经理的人,所提供的资料与租用场地时递交的资料如出一辙。

值得注意的是,听报社广告部的人说,按规定,刊登广告之前都要大致审查一下公司的资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广告纠纷。但由于经济效益驱使,广告部压力很大,一般的做法也就是只要能提供一套有关公司经营复印件证明,就可以了,没人去核查真伪。

有时为了拉到一笔广告业务,报社都会抢着先给你将广告刊登出来,证明资料此后随便抽个时间送过来就行。要是普通的广告,只要钱能及时到位,有关证明资料你实在不愿意交也就罢了,没人跟你较真。

而太朋公司的这套资料也不是每家刊登过招聘广告的报社都有的。能提供的两家单位也都是在广告已经刊登出来个把月后,才催着林经理补交的。他们就曾经问过,为什么招聘广告中写的是“大鹏外贸”,而证明资料中却成了“太朋外贸”?

林经理当时解释得很诚恳,他们太朋公司才刚刚成立,又地处滨州,名不见经传。而大鹏公司在海城算是一家比较成熟的外贸公司,已经站稳脚跟的。正好两个公司的名称相近,他们只是想借用大鹏的名气招人而已,这样招过来的人或许档次会相对高些。

挂别人的牌子,经营自己的生意,这在商界时有耳闻,算是一条打开自己产品销路的“捷径”,挂羊头卖狗肉,不是什么稀奇事儿。但如果说单是为了招个人就去挂别人的牌子,这倒是第一次见,有些令人费解。

不过林经理反复作出保证,他们跟大鹏公司沟通过,已经达成了合作协议,绝不会给报社带来什么纠纷麻烦。因为只是条小广告,报社也就睁只眼闭只眼算过了,没谁再去追究其中是否存在什么猫腻,有啥猫腻也碍不着报社什么事儿呀。

看来,从报社这头入手,照样查不出什么名堂来。

另一路去追查那辆“滨州外事旅游”大巴车的人更觉沮丧,据旅游公司称,那辆车在大约一个月前,算来正是那五十个人被运送出滨州的前一晚上被盗了,驾驶员不是他们的人。旅游公司早向公安部门报过警,目前尚未破案,车辆仍然没有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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