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章 阐释家暴(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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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还需进一步核实刘艳的身份,审判长下令,‘证人将你的身份证和工作单位证明交给值勤法警。‘
刘艳将这些材料交给执勤法警。审判长接着命令道:‘请值勤法警将证人的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交给本庭予以核实。‘
合议庭检验了刘艳的身份材料,确认了刘艳具有专门的知识,其身份是家暴问题专家。
审判长接着向刘艳交代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证人刘艳,本庭告知你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作证;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1、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证人证言所提出的问题。3、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你是否听明白了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刘艳点点头表示清楚,响亮地回答道:‘听明白了!‘
‘证人刘艳,请你运用你的专业知识,如实回答控辩双方以及本庭的相关询问!”
出庭之前,李超早就和刘艳沟通好了,其作证的目的:一是针对家暴实施的认定、涉家暴犯罪的行为特征提供专业意见;二是重点解释家暴受暴者在暴力反抗时的规律,说明姚莲花的过度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手段残忍。
此刻,刘艳胸有成竹,以专业的口吻,底气十足地回答道:‘尊敬的法官,我从1985年开始在华夏妇联会性别暴力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家庭暴力工作至今,对家庭暴力领域有一定的了解。
今天作为专家证人来出庭作证,我一定会从专业角度。回答各方的提问!”
审判长不置可否,直接宣布,“现在由辩护律师询问证人。”
李超的朗目中带着兴奋的光芒,终于轮到自己大展拳脚的时候了,一定要通过提问将家暴受害人以暴制暴案件的特点清晰地展现出来,洗刷姚莲花身上的污点。
李超当即问道:“刘主任,请你说明一下什么是家庭暴力,本案中叶添龙长达十五年毒打姚莲花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这是本案的基础,李超他们辩护的基石是叶添龙存在家庭暴力这一重大过错。因此,李超上来第一问就是要明确姚莲花所遭受的毒打虐待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范畴。
刘艳缓缓开口讲解。声音中带着磁性,让人不由得仔细倾听。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一是要抓住家庭暴力的本质和目的。无论施暴人的行为方式如何,其实施家庭暴力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控制。
家庭暴力是以控制为目的,一方采取暴力手段伤害另一方。从而使对方被迫服从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我想让你走,你就得走;不想让你走,你就不能走;我想让你干什么。你就得干什么。而你不能说半个‘不’字,否则就暴力侍候。
因此,施暴人不愿意分手而施加暴力,其目的是控制。而受暴人不愿意离开,施暴人通过暴力迫使受害人离开,其目的也是控制。
施暴人每次殴打受暴人可能都会找各种各样形式上的理由。比如穿得招摇、去ktv、不孝敬父母等,但其实质都是为了控制受暴人。
本案中叶添龙对姚莲花常常殴打,其目的就是控制,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一开始叶添龙是阻止姚莲花离婚的,所以暴力殴打,迫使其不敢离。后来叶添龙发财了外面有女人,又想赶姚莲花走,就暴力驱赶让姚莲花净身出户,很明显这一前一后,虽然一个是要挽留,一个是要驱赶,但本质都是为了控制!